“裁判长。”玉城站起来,“北原律师所说的根本不正确。从交易结构上说,并没有所谓的个别清偿债务。只是在矿产的买卖过程中,加入了银行一方主体而已。”
“北原律师说日钢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的这一说法是不对的。实际上的合同,只是针对矿产买家如何履行付款义务,作出规定而已。银行也有参与海外买家的交易过程,也扮演着外汇进出、开具信用证的角色。”
“这是一个复杂的交易过程,绝对不是说日钢简单地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!”
“那好——”北原开口道:“请问,矿产的买家,要把款项付给谁?是付给银行?还是付给日钢。请你直接告诉大家!”
第八十七章再交锋!
简单的问题。
直指要害。
如果钱是付给日钢,那多半就符合法律规定。
毕竟,日钢按照矿产的公允价值转让出去,收获了现金。这有利于补充现金流动性的不足的。
但是,如果海外买家的款项是付到银行去,那就不一样了。
这代表日钢没收到任何现金,就把矿场资源转让出去。
实际上,银行如果要想优先受偿,钱当然需要打到银行的账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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