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岁以下儿童即使和卖(表面同意),仍视为略卖,适用上述刑罚。
对十岁以下童,及无行为能力者,给予特殊保护,即使同意,仍视为略卖,加重处罚。
例如:诱拐十岁以下童为奴婢,主犯仍处绞刑;
诱拐无行为能力者为妻妾,按略卖标准量刑。
若买方明知对方是被拐卖的良人,仍购买,按卖方罪行减一等处罚。”
刘德威回答很有条理,但李承乾却皱起眉头。
“看看,刘爱卿你看看!
什么叫买方减一等?
若没有买方市场,哪里又有人拐卖?
若是非要不公平惩戒,买方更该罪加一等。
区分幼童是应该的,这是人之常情,幼童不懂事,此与人伦相和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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