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事实依据是,2008年煤矿发生重大事故,死亡30人,但省政府仅上报5人,涉嫌瞒报。受害家属多次向省政府递交举报材料,但未得到答复(违反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)。”
“法律依据是,《行政诉讼法》第十二条:公民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,可提起诉讼,《安全生产法》第八十三条:政府需公开事故调查报告。”
“现在所有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已经走完了,因为本身就存在瞒报,所以申请公开事故调查报告被驳回了。”
有意思的是,事实依据里面有一点是符合省长必须出庭的。
涉及重大公共利益,群体性事件就必须得出庭。
这已经把赵道然逼到了悬崖边上!
为什么这么说呢,丰海在诉状中强调该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(矿难影响全省安全生产秩序),援引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》第二条,要求省长赵道然必须出庭。
如果赵道然拒不出庭,等于公开承认蔑视司法程序,将触发《公务员法》追责条款。
就算是上了法庭,若是败诉...
坐实省政府违法,那么根据《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》,赵道然必定会倒霉!
内容未完,下一页继续阅读